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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普遍皆以租屋方式生活在大紐約地區,而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紐約市的許多戰後興建的公寓房屋租金劇烈的升漲,當時政府就先後採取了租金控制 (Rent Control) 與租金穩定 (Rent Stabilization)政策,來穩定這些公寓房屋的租金數額, 本週先以租金穩定型的房屋提出說明。
在1969年,美國政府開始採取租金穩定型的房屋政策,原則上在1947年2月1日至1974年1月1日間所興建每棟建築包含6個單位(含)以上之公寓房屋(下稱公寓房屋);以及房客在1947年2月1日前入住或1971年6月1日後搬入的同類型公寓房屋均有適用,現今在紐約市約有超過一百萬個公寓房屋適用此規範,如房客承租到此類的公寓房屋時,每次續約時房客可以選擇以一年期或兩年期之租約續租, 而續約的租金數額只受到Rent Guidelines Board每年針對此類公寓房屋調整的租金幅度規範,而不受不動產市場波動影響。
當然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公寓房屋亦不全屬於租金穩定型,同時法律亦有規範租金穩定型公寓房屋的屋主在某些情況可以申請變更不受租金穩定型政策規範,例如依不動產市值所計算出之每月租金已超過美金2,000元,而該房屋屬無房客承租之狀態,屋主可以向NY State Division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Renewal申請公寓房屋不受租金穩定型政策所規範。
在黃與黃律師事務所辦理經驗中,常有房客來諮詢房東因為受到租金穩定型政策的規範,而百般刁難房客,不願意續約又促使或強迫房客搬離該公寓房屋,導致房客權益受損等案件; 另外,在特定的法令規範也會允許房東拒絕房客的續約請求,例如房東欲收回公寓房屋給家人使用等狀況等,因此,不論您是房客或是房東,或是不清楚您所擁有或承租的公寓房屋是否受到租金穩定型政策之規範,均應諮詢法律專業意見,並了解個別不同的權益,以避免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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